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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男子花700元收购偷来的手机 被罚1万元

 时间:2016-06-08 13:10:17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明知道是偷来的手机,绥德男子王某仍报以侥幸心理,花费700元就买到了价值五千多元的手机。没想到的是,王某的所作所为已经进入公安人员侦查的视野。王某,男,今年37岁,王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2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子洲县法院取保候审。

2013年6月初,王某在绥德县天翼手机维修中心开门市营业时,吴某某(已判)拿着其盗窃所得的手机问王某是否收购,王某明知吴某某的手机可能系盗窃所得,为贪图便宜,以700元的价格从吴某某手中购买了8部手机,后以高价卖于他人。涉案财物经子洲县价格中心鉴定价值5432元。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法院依法惩处。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拘役的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且并处罚金。QJy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道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又能配合侦查机关将所购赃物全部予以追回,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意见应根据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QJy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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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QJy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QJy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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