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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家属索取精神损失费 法官:不予支持

 时间:2016-08-05 17:39:37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广西新闻网罗城县8月5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赖卫)男子韦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不幸身亡。其家属将拖拉机主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由于韦某醉酒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8月3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拖拉机车主李某承担30%的责任。

2015年9月10日,韦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牛毕至北高公路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向黄金镇方向行驶,被告李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相向行驶。当两车行驶至牛毕至北高公路45KM+700M时,韦某因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韦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韦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公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公路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已赔偿27000元。由于双方对赔偿协商不下,原告遂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5895.1元、丧葬费4776.3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7000元,尚须赔偿13671.4元。u3N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韦某与被告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由韦某承担70%的责任,由被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因韦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其近亲属即本案的四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在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其中的死亡赔偿金25895.1元、丧葬费4776.3元共计30671.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先行赔偿的27000元予以扣除,被告实际应赔偿3671.4元;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死者韦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由于醉酒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不予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高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671.4元;驳回原告高某等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u3N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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