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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犯强奸罪入狱 妻子诉请离婚获准

 时间:2016-08-26 16:18:14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广西新闻网宜州8月26日讯(通讯员 陈忠强 )丈夫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伤透了妻子的心。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兰彩姣与被告莫正军离婚;婚生女孩莫水妹由被告莫正军抚养并随被告生活,原告兰彩姣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6个月支付一次)至莫水妹能独立生活时止;莫水妹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

原告兰彩姣与被告莫正军于2004年在宜州市怀远糖厂打工时认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05年7月12日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兰彩姣到莫正军家居住共同生活,兰彩姣于2007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莫水妹。75t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丈夫莫正军于2011年在广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兰彩姣气愤地说:丈夫犯了强奸罪,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不仅令人愤怒,也让人羞愧难当,更不知自己该如何面对自己的孩子。丈夫于2014年9月刑满释放,回到家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使原告不得不经常跑回娘家躲避。75t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原告曾于2015年1月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当时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没有联系和往来,原告为此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75t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认定能否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没有联系和往来,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兰彩姣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莫正军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予以支持;而且按最高院有关规定,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75t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婚生女孩莫水妹长期以来一直跟随被告莫正军生活,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兰彩姣应承担女孩莫水妹适当的抚养费。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法院在此不作处理,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75t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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