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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孩子打架 诈骗家长钱财获刑受罚

 时间:2016-08-28 09:57:54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姜某单独或伙同张某某、王某、向通辽市、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的不特定多数人打电话。三人轮流冒充被害人子女的同学并谎称被害人子女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身受重伤急需手术费治疗,向被害人提供网银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诈骗牙克石市居民刘某某、沈阳市居民宋某某、海拉尔区郭某某、根河市居民祝某某等共计21万元。得手后由张某某、王某负责将赃款取走全部交给姜某,其中张某某分的赃款约2万元。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0月份,姜某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16.2万元,得手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15年10月20日姜某在辽宁省锦州市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姜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13起,诈骗金额37.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犯罪6起,诈骗金额17万元,王某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起,诈骗金额4万元。NF7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其中姜某、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王某诈骗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辩护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与姜某共同实施诈骗,分工明确,在犯罪过程均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曾因盗窃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2年1月因诈骗被呼伦贝尔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现刑罚执行完毕,再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2002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姜某、王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姜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NF7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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