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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新《行政诉讼法》具体适用中的六个问题(2)

 时间:2016-07-14 09:35:58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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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起诉与受理制度是三大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新《行政诉讼法》也对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您认为新《行政诉讼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情况如何?是否也有需要进一步阐明的问题?cjg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刘行: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制度,是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完善内容,除了确立立案登记制外,还对原告主体资格和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调整。这些制度与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实施相叠加,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需要澄清和回应。cjg鄂东网|xianzhaiwang.cn

1.关于起诉期限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6个月和旧法司法解释确定的2年起诉期限的衔接适用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针对所有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新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不作为类案件明确了起诉期限标准,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在目前旧法司法解释尚未清理和修改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内在适用逻辑,将起诉的行政行为区分为作为类行为和不作为类行为两种情形确定起诉期限:对于作为类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适用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仅告知行政行为内容而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仍应当适用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作为类案件的起诉期限,由于有了新法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一律适用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标准,即从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jg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人民法治:新《行政诉讼法》具体适用中的六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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