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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新婚买房却遇凶宅

 时间:2016-09-13 15:38:52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近日,上海一房产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两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过中介居间介绍,完成了位于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处房屋的交易,事后不久,肖某从邻居处了解到,该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买来的“婚房”确是不折不扣的“凶宅”,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诈故意,故肖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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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往往是购置二手房的业主最担心遇到的情况,然而,有知情人士透露,“凶宅”在租赁和二手房市场上并不少见,仅在北京,就链家已建立起来的“凶宅”数据库来看,已备案“凶宅”就有近3000套。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那么,在法官眼中,究竟什么样的房子才能称之为“凶宅”呢?我国法律没有“凶宅”一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引起纠纷的“凶宅”通常仅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果房屋里发生过人类生老病死的正常死亡,则不属于“凶宅”。然而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无定义,一般引用民法“物之瑕疵”的概念予以评价,若能证明所买到的房屋曾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案件,卖方刻意隐瞒,并因此造成市场接受程度及价格低落,即可认定属“物之瑕疵”。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所谓的凶宅,主要是根据房屋中介公司规范,指的是“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事件”的房屋。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买房买到“凶宅”也并不是投诉无门,根据小编整理的2种情况下的维权方式,相信还是可以取得理想的结果。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1、合同中有约定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制约,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存在两年内,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2、合同中没有约定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采用了欺诈手段等。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等。不要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内行使。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此外,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房人可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如何预防购得“凶宅”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1、购房前应向房主、中介咨询清楚房屋相关情况,必要时向邻居和小区保安多方询问。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2、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约定,并规定“凶宅”事实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要求。uKT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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