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地区第一门户网站--鄂东网

值班时间回家就餐 病亡可否视同工伤

 时间:2016-07-08 08:46:26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冉某某之夫马某系某公司机修车间职工,机修车间每天安排两名人员值班,负责日常白班以外时间的机械维修。公司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是在单位内就餐还是回家就餐未作明确规定。2014年8月24日11时30分至25日14时为马某当值时间。25日11时30分,马某回家吃午饭,13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23时4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9月22日,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查后,认定马某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值班时间内就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应当视同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对自己提出的马某非工亡的主张,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XvA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考量,笔者认为,本案作为特定情形下发生的事件,可视同工伤。XvA鄂东网|xianzhaiwang.cn

首先,马某符合在“工作时间”这一要件。虽然事发时,马某并不在单位内,但由于单位对值班人员轮换就餐是在单位内就餐还是回家就餐并无明确规定,而马某午间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故马某就餐时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其次,马某符合在“工作岗位”这一要件。马某回家就餐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单位对就餐地点无禁止性规定,就餐行为实为工作之合理延伸。故马某突发疾病时可认定在“工作岗位”。第三,马某8月25日13时30分突发疾病被送医抢救,23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袁青锋 贾菲)XvA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值班时间回家就餐 病亡可否视同工伤

文章地址: http://news.xianzhaiwang.cn/toutiao/297610.html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鄂东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鄂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值班时间回家就餐]值班时间回家就餐 病亡可否视同工伤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鄂东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鄂东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