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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未成年合伙抢劫还打人 一天“干”5起最少抢了1元

 时间:2016-07-21 12:15:18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东北网7月21日讯 四年前的一天,在鹤岗市工农区,未成年人曹某、马某和苏某三人经过预谋,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当天作案5起。另外,在抢劫过程中,三人还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近日,法院对两名主犯进行了判决。

2012年9月13日16时许,曹某、马某伙同苏某经预谋,携带片刀和甩棍在鹤岗市第十九中学门前伺机抢劫。苏某和曹某将放学后准备回家的李某挟持至鹤岗矿业集团南山煤矿医院附近欲实施抢劫,李某趁其不备挣脱后跑离现场,三人未抢到财物。S7x鄂东网|xianzhaiwang.cn

17时许,三人又来到鹤岗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附近,高某、王某放学途经此地,三人持刀将高某和王某挟持至鹤岗市第二十一中学教学楼后面,抢得王某315元、高某1元、学校校讯通卡1张、公共汽车I C卡1张。随后,三人在鹤岗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附近见到路过的张某、苏某某,三人将张某和苏某某挟持后,抢得张某1元、苏某某10元。S7x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同一地点,苏某持刀、马某持甩棍对路过的关某和甄某进行殴打,抢得关某20元、甄某79元及太平通宝铜钱1枚、康熙通宝铜钱3枚。仍未收手的三人欲再次实施抢劫,见孙某也在此地,马某持甩棍与曹某、苏某对孙某进行殴打,三人抢得8元,赃款被三人挥霍。S7x鄂东网|xianzhaiwang.cn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马某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在犯罪中均系主犯。鉴于二人犯罪时未成年,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而且在实施第一起抢劫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并对抢劫时致轻伤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二人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1年9个月,并均判处缓刑。S7x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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