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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网购商品涉虚假标注 法院判商家10倍赔偿

 时间:2016-08-23 08:48:53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中新网海南8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海口中院获悉,海口一市民王某在天猫商城购买虚假标注商品, 二审法院判令商家十倍赔偿 。

2015年9月24日,海口市民王某在天猫商城中的“辅康堂旗舰店”购买化橘红5罐,每罐单价58元;虫草花5袋,每罐单价68元;雪莲子5罐,每袋单价108元,共计支付购物款1170元。其后,王某就购买的商品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调查认定,阳泽贸易公司所销售的虫草花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QS”标志;阳泽贸易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互联网销售中药材化橘红的情况涉嫌违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局已将违法线索移交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阳泽贸易公司向王某销售的商品:“辅康堂”牌虫草花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产品介绍”“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及QS标志等信息,外包装的“厂家信息”一栏为空白,未标示有生产商信息;“辅康堂”牌雪莲子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食用方法”、“销售商”等信息,未标示有生产商信息;辅康堂”牌化橘红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净含量”、“冲泡方法”、“生产商”、“总经销”等信息,但未标明生产商的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随后,王某将阳泽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阳泽贸易公司退还王某购物价款1170元;判令阳泽贸易公司赔偿王某十倍购物价款11700元。tgq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原审法院认为:阳泽贸易公司对王某出售的商品不仅有预先定量包装,并且有商标标示、显著外包装,故原审法院确认王某向其购买的商品为预包装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明确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的标签存在明显的瑕疵,但是此种瑕疵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本案王某也未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不符合存在毒、害或者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可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遂后美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泽贸易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7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tgq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tgq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二审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阳泽贸易公司返还王某购物款1170元均没有异议,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阳泽贸易公司是否还应当按购物款十倍向王某予以赔偿。阳泽贸易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是认定其应否承担赔偿十倍价款责任的基础。王某对阳泽贸易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化橘红、雪莲子和虫草花问题曾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经现场查处后认定阳泽贸易公司所销售的虫草花产品包装上虚假标注“QS”标志,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形。阳泽贸易公司销售的虫草花产品被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王某依法向其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予支持,阳泽贸易公司应向王某按购买虫草花价款的十倍即3400元予以赔偿。阳泽贸易公司销售化橘红的行为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规定,以及阳泽贸易公司所销售的化橘红和雪莲子的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但无证据证明化橘红和雪莲子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依法对阳泽贸易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王某主张阳泽贸易公司应按购买化橘红和雪莲子价款的十倍予以赔偿,依据不充分,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部分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广州阳泽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170元;广州阳泽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王某34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上诉请求。tgq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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