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地区第一门户网站--鄂东网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新邵法院判决仍受罚

 时间:2016-08-24 18:09:31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华声在线邵阳8月24日讯8月22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李大力不服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李大力的诉讼请求。在宣判后,承办法官对李大力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后释明,让李大力认识到了自己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并以此次行政处罚为教训,在今后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李大力当庭表明服从新邵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5时13分许,李大力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与渔龙路交叉路口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电子监控拍照抄牌;2016年5月13日18时44分许,李大力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蔡锷大道与大应路交叉路口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电子监控拍照抄牌。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李大力的两次违法行为分别予以100元罚款,分别记2分。李大力自认为系借道行驶,对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VV6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认为,李大力于2015年10月18日15时13分许、2016年5月13日18时44分许在驾驶湘E*****轻型箱式货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从左转车道直行,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属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李大力主张其借道行驶无事实依据和法定理由。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大力要求撤销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大力做出的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应将交通规则牢记心中,这样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而且也是为他人生命安全负责。VV6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新邵法院判决仍受罚

文章地址: http://news.xianzhaiwang.cn/toutiao/370760.html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鄂东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鄂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 新邵法院判决仍受罚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鄂东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鄂东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