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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争议引发讨论 专家纷纷支招

 时间:2016-09-27 22:00:16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管辖问题是案件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管辖问题一直是民事案件争议较大的问题,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也出现较多争议。记者从今天在北京举行的一个关于“完善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的研讨会上获悉,有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问题不仅仅出现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在司法解释、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针对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有诸多不同意见,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讨论很有意义。

据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犯罪地为原则,管辖法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同地域同级公安机关之间的横向管辖冲突却日渐增多,在纵向的诉讼结构中,由于公检法三机构对于犯罪地认识不一,纵向的管辖冲突也频频出现。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对记者表示,现实中,此类管辖争议问题并不少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对管辖进行再次审查和监督,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专门规定,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他接触到的一个关于湖北某法院处理的王某军挪用资金案,就是典型的法院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监督的案件。由于案件涉及的挪用资金的公司在山东,因此,案件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都应该在山东,涉案人员王某军和周某华的行为结果地也是在山东,但实际上,山东公安机关曾经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做出了对案件不予立案的决定书。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后案件被移送至湖北武汉某法院审查起诉,但法院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审查后认为,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本地,于是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另外,由于该案属跨省案件,相关公安部门也并没有指定湖北进行管辖。“由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院退回后的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也没有规定是法院有决定权还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决定权,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王殿学律师说,他认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下的管辖权归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管辖权争议,防止指定管辖的滥用。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郭华则在研讨会上表示,一个普遍受到关注的问题是,法院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退回以后如何处理该案,由谁处理?他认为,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那么,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检察院又已经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如何解决?“当时制定该解释时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直接驳回起诉,后来考虑到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起诉以后能不能驳回起诉,这个问题不好解决,因此,直接驳回起诉并不合适。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同一个事实,一地公安机关认为不犯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以后,其他公安机关能否以同样的事实进行立案?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当涉及到多个公安都有管辖权时,仅仅一个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机关是不是还可以行使管辖权,对此有不同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郭华教授说,还有一个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如何完善指定管辖。“特别是涉及到大案要案,我们目前的指定管辖有没有原则或标准?”他说,指定管辖基本上是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大家都有管辖权的时候。其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机关不宜办理这类案件的情况下需要指定。那么指定是否需要标准?“我们认为,是需要有标准的。”他说。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广报记者 赵琳琳SHJ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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