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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水泥未付款 买方终成被告

 时间:2016-09-28 21:24:40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广西新闻网隆林9月27日讯(通讯员 陆荣棉)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然而,隆林各族自治县的伍某某赊购水泥后未按约定付款,被商家告到了法院。近日,隆林法院审理了该案。

邓某某、黄某某夫妇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红染建材市场开设建材店销售钢材、水泥等商品。2014年8月30日,伍某某出具 《欠条》,向二原告赊购水泥70吨,价款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1000元,约定于2014年8月30日还清欠款。可是,伍某某迟迟未按约定付款,原告邓某某、黄某某夫妇便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由被告伍某某偿还水泥款21000元及利息1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Hr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被告伍某某出具 《欠条》向二原告赊购水泥70吨,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伍某某给付原告邓某某、黄某某水泥货款人民币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伍某某负担。Hr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赊购水泥未付款 买方终成被告

文章地址: http://news.xianzhaiwang.cn/toutiao/42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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