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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明确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

 时间:2016-10-05 15:19:43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央广网北京10月5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第1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诉讼时效、离婚财产分割、虚假诉讼、股权转让、行政诉讼。

我们来看几个具体案例: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利于促进业主自觉履行依法缴纳专项资金义务,保障建筑物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这一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目的在于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没有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诚信经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而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针对这一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关于这个话题,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做出了分析解读: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济之声: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多不多?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包华:确实有这样的案例。在我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归集过程中,确实有一些业主没有按照法定的要求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甚至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之后没有能够及时补足。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导致了专项维修资金在归集方面的不顺利,也导致了后期继续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公共财产进行维修、养护过程中存在困难,这样的案例还是不少的。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济之声:最高法这次用案例来明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意味着什么?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包华:这意味着很多没有按照法定义务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需要知道这是一个长期的义务。因为我们知道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能是在几年甚至于十几年的时间阶段里面,而现在民事法律中所说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是两年,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业主会认为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抵抗一个长期义务。现在通过案例的方式能够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样是不可以的,你的长期义务必须履行,而诉讼时效制度本身不阻碍长期义务的履行。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济之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困扰很多要分手的夫妻。在这次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中,可以读出哪些信息?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包华:原来在我们的《婚姻法》中所涉及到的少分或者不分,有一个时间的阶段,就是我们一般认为离婚时是一个时间结点,这个时间结点是双方谈到离婚或者双方已经开始启动离婚诉讼。但是在婚姻存续过程之中,确确实实会有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为了今后想达到某些目的,提前将财产进行相应的处分。比如说双方还没有走到离婚阶段,或者两个人看上去还比较融洽,在这个时候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要处分财产了。在法律上的规定是“离婚时”,似乎双方还没有达到这个时间结点,不好适用这个法律规定。但是这个案例突出的是,我们《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要保证家庭成员合法的财产权利,保证大家能够安全、稳定的进入到一个法律保障的状态中去。如果有一方处心积虑,在没有离婚时就先行处分财产,也会被认定为少分或不分的情形。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很多当事人在进入婚姻之前的一些顾虑。而且这样的案例大家已经屡见不鲜了,所以我认为这个案例具有前瞻性。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济之声:从股权转让的案例中,保护股东利益被放在何种位置?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包华:保障股东利益必须放在首位。从投资的角度上来说,如果不能够保障投资人权益,不能够保障股东权益的话,我们现在对于投资的相关法律就没有任何基础,也没有建立的必要。保障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保障我们投资利益的一个根本性手段。因为我们知道,股权转让是我们成为股东或者我们退出股东身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如果这个环节不能够保障,我们投资行为就没有保障的基础。这个案例是要告诉大家,虽然我们在买卖合同法律上确实有这样一项规定,而这项规定和我们投资领域中的一些分期付款以及双方支付款项在法律根本上是不太一样的,必须要分门别类的去看待。一种生活消费、日常消费和我们投资行为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在付款的要求上,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上,会有很大的不同。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济之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很重要。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例说明了什么?D2E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包华: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程序行为,往往是不被我们相对人所关注的。比如这次案例中的终止通知,这个事情我不再做下去了,我终止了,我告诉你。但是这样一个终止,确确实实使我们行政相对人的很多权利无法行使,但是这样一个终止通知又不是对于你权利义务的一种处分,你又不能够通过一种实体性的诉讼,说现在的行政机关乱作为了。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的裁判非常清晰。如果认定一个政府机构没有能够如实的履行法定的程序性义务,依然会被认定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我们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法条所涉及到的政府履职程序这个部分,重新提到一个非常高的认定标准上,如果有程序违法的情况,即使没有做出具体的裁决结果,依然会认定为政府本身的行为违法、失当或者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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