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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成瘾四进宫 不思悔改再获刑

 时间:2016-10-09 11:13:15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近日,定陶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自2006年至今张某第四次被以盗窃罪判刑入狱,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

张某系山东省曹县一农民, 2006年11月被东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出狱后的2009年12月、2014年3月分别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牡丹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 2015年6月减刑释放。出狱后,张某本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重新规划自己已年过半百的后半生,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重操旧业。2015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定陶、巨野、成武等地,携带作案工具断线钳、组合扳手等作案工具,采取别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宋某某橘黄色大洋牌电动轿车一辆、曹某某金色宝雅牌电动轿车一辆、侯某某白色丽驰牌电动轿车一辆及香油、麻汁等物品一宗、张某某红色雷军牌电动轿车一辆,价值共计126015元。同年11月经定陶法院批准逮捕。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pT2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定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轿车四辆,香油、麻汁等物品一宗,价值人民币1260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量刑时酌情考虑该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pT2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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