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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人签字亦担责

 时间:2016-10-15 21:32:56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广西新闻网平果10月15日讯(通讯员 陆香兰 黄河元)没有签订担保合同,仅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胡某向曲某偿还借款50000元和支付利息,在担保人处签字的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胡某、甘某原是同事关系,胡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曲某借款5万元,并向曲某出具一借款借据,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胡某未能向曲某偿还清借款,曲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eBF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甘某辩称,其与曲某、胡某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并不是民间借贷上合法有效的的一份担保合同书,他仅在借款借据上的担保人一栏签名,所以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eBF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胡某向原告曲某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甘某在借款借据上的担保人一栏签名,属于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因此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甘某辩称其没有与曲某及被告胡某签订担保合同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eBF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未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人签字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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