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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新店开张捧场摔残 开发商店家各担责30% 伤者自担责40%

 时间:2016-10-19 10:24:42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案 例

被告李某租赁鑫隆公司开发的某购物广场三楼的部分房屋经营火锅店。2015年12月5日,火锅店试营业。当日,李其宴请崔某等几十名亲友来店内捧场、免费吃饭。当晚8时许,崔某喝酒后离席找卫生间方便,崔某找到店外几米处的楼梯口,因楼梯尚未安装护栏和电梯扶手,又摆放了花篮,崔某从三楼楼梯口踏空坠入二楼电梯上致残,由此花费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8万元。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崔某认为,李某试营业的火锅店防范措施未完全完工,走廊楼梯扶手及楼梯口护栏均未安装,酒店外亦无照明,光线阴暗,开发商鑫隆公司在房屋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出租,存在明显过错,诉请两被告共同承担其上述损失。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庭审中,李某辩称,店内设有宽敞明亮的卫生间,崔某不在店内解手,而在外寻找,说明崔某已就餐完毕,崔某坠落之地亦不是到店的必经之地,另外,崔某坠落的楼梯所有权归开发商鑫隆公司,按协议,鑫隆公司在火锅店试营业前必须完成电梯的设施,但鑫隆公司直到出事后才安装护栏。崔某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坠落。请求驳回崔某的请求。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鑫隆公司辩称,李某租赁的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出租和交付的条件,崔某坠落的房屋已由李某使用,公司不是房屋使用人,据此不承担责任。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记者程爱娣整理)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断 案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崔某在公共场所坠落致残,首先,鑫隆公司作为开发商,虽将广场三楼部分租赁给李某经营火锅店,但鑫隆公司对该广场仍具有管理职责,根据双方租赁合同,安装手扶电梯或直梯到达广场三楼是鑫隆公司的义务,但手扶电梯在李某火锅店试营业时仍处于未完工状态,在此情形下,在楼梯口安装防护装置以保证安全,是鑫隆公司的附随义务,鑫隆公司未采取防护措施,对于崔某在此坠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李某作为广场三楼承租人,租赁范围含电梯公用通道及公用电梯的使用权。为保障往来顾客的安全,李某应在其经营场所,以及租赁的公共区域内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但李某仅在楼梯口摆放花篮,并未设置安全警示等标志。崔某作为李某店内的消费者,在就餐如厕时,在公共区域内的楼梯口坠落受伤致残,李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最后,崔某作为成年人,其就餐饮酒,导致分辨能力降低,自身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法院判令崔某的损失,鑫隆公司、李某各承担30%责任,崔某自行承担40%责任。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上栗县法院 胡冬梅)FeL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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