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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案件“审慎处理” 最高法释放了什么信号?
互联网金融案件判决应该从严还是从宽?
监管层近期释放的一个信号值得深思。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互联网金融审判工作的消息。该微博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提出,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
这则微博发布的背景是,8月以来,监管部门频繁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专项整治的文件,有如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文件雨”。最高法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段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并听取该院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对“审慎处理”该类新型案件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似乎确有深意。
在这次的信号中,关键词是“审慎”二字,到底在司法审判中体现在何处呢?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澎湃新闻表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定性更加严谨,二是以鼓励新兴金融发展的原则审慎处理案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VS集资诈骗
在最高法的微博中,孙华璞提出要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刘新宇认为,在“审慎处理”的原则下,人民法院在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时将本着更加谨慎的态度区分刑事犯罪入罪问题,将民事纠纷的定性不轻易转向刑事案件,给创新金融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遇。在将案件性质定性为刑事案件后,对涉案者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审判机关也将审慎做出判决。
事实上,投资者在提到互联网金融定罪时,经常会用到一个不规范的词——“非法集资”。其实这个词包含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刘新宇解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即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也就是说,集资诈骗的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加恶劣,在案件审理中有区别开来的必要。
“以轰动全国的‘e租宝’一案为例,公安机关结合侦查结果,将不同职务的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刘新宇解释道。
澎湃新闻综合网贷之家整理的资料,列出13起网络借贷判决结果的不完全名单如下。
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13家被立案审理的研究样本中,6家被定罪集资诈骗,1家被定罪合同诈骗,6家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而高管即将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广东惠州P2P平台e速贷,则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四个罪名。同样移交检方的中晋系高管,则像e租宝一样,涉嫌非法吸储和集资诈骗两项罪名。
而一些刚刚暴雷、还在警方立案侦查期的平台,比如四川的懒财主、浙江的行行贷,以及上海的“快鹿系”公司当天财富、金鹿财行等,则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上海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编写的《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涉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
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金融案件‘审慎处理”的精神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罪名的认定也将严谨对待。
最高可罚无期徒刑
要想知道如何处罚两项罪名,必须要知道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新规定,条文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网络借贷暴雷的情况来看,涉案金额大多数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判决中主犯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最重的处罚出现在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对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判决结果,认定企业法人代表蔡锦聪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有自首情节,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部分款项去向不进行如实供述,影响了款项追回,加之被告人在成立该平台前已负有巨额债务,且受损失人数达上千人,社会影响恶劣。因此,最终还是被处无期徒刑。
仍要鼓励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小微企业融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启了大门。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亦会秉承鼓励创新金融发展的原则,这在文章开头最高法释放的信号中,以及以往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有所体现。
就以2015年发生的“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为例。本案中,原告飞度 公司旗下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融资88万元,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提供的主要交易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合同,并诉至海淀法院,被告就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提出了反诉。
最终,海淀法院判定原告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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