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东地区第一门户网站--鄂东网

一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乌鲁木齐市尚属首例

 时间:2016-11-10 18:59:37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新疆法制报讯五旬男子临时起意作案,为抢劫他人财物,用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11月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王某限制减刑。此案在乌市尚属首例。

法院查明,2015年11月26日,王某手持木棍在乌市北京中路新城公园635号附近伺机寻找抢劫目标。当日零时55分许,王某发现路经此地的张某,尾随并迅速靠近到张某身后,用木棍从背后猛击张某头部。见张某倒地,王某搜寻其身上财物,但没有搜出财物,于是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8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GzR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意图抢劫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张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为抢劫他人财物,用木棒猛击被害人张某头部,造成其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好,系临时起意作案,初犯、偶犯,法院依法酌情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当限制减刑。GzR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限制减刑;作案凶器木棒一根予以没收;王某赔偿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4881.68元;驳回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GzR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据乌市中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周晓栋介绍,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该项规定体现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适用死刑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GzR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一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乌鲁木齐市尚属首例

文章地址: http://news.xianzhaiwang.cn/toutiao/497279.html

已有0人评论 我有话说相关内容阅读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鄂东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非鄂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一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一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乌鲁木齐市尚属首例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征稿启事:
为了更好的发挥鄂东网资讯平台价值,促进诸位自身发展以及业务拓展,更好地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服务,鄂东网诚征各类稿件,欢迎有实力机构、研究员、行业分析师、专家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