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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饮酒后死亡 父母起诉共饮人

 时间:2016-07-21 16:09:21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案 例

死者杨过(化名)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系同一屋场的朋友。2月10日晚,杨过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及杨某戊在杨某戊家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杨过招呼前述5名被告一起到小吃店吃夜宵,点了5瓶劲酒和5瓶红牛冲兑起来,并用杯子分摊着喝,凌晨4时许宵夜散去后,杨过又与5名被告一同前往被告杨某甲家又喝了些水酒和“米烧”。在喝酒过程中,杨过倒在桌面上,5名被告认为杨过醉酒,便将杨过扶到床上休息,5名被告继续喝酒喝茶。凌晨5时许,杨某戊发现杨过已失去知觉,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杨过经抢救无效在杨某甲家中死亡。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事发后,瑞金市公安局谢坊派出所介入事件调查,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杨过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杨过符合醉酒后吸入呕吐胃内容物导致窒息死亡。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死者父母始终没有收到5名被告的赔偿款。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而后,瑞金市谢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与原告方签订了补偿性质的《协议书》,被告杨某戊没有签字。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但是签了字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事后均反悔,不愿意履行该协议,没签字的杨某戊同样拒绝履行。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5名被告坚称自己只是喝酒,喝酒不犯法,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与杨过共同饮酒,但所饮酒量不大,且不存在劝酒或拼酒行为,在发现杨过醉酒后便立即让其进屋休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顾义务,对死亡后果无法预见。杨过作为成年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记者徐明整理)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断 案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法院审理认为,杨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酒量有合理的估计,对过度饮酒的危害也应有清醒的认识,但其仍然放任自己,主动饮酒导致醉酒,且其本人系请吃宵夜的组织者,因此其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5名被告在不清楚杨过酒量的情况下,仍与杨过喝酒并致其醉酒,在其醉酒后,5名被告仅是将其扶到床上休息便离开继续喝酒喝茶,并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且没有安排人在杨过身边陪护,致其因醉酒后吸入呕吐胃内容物窒息死亡,5名被告对杨过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定由杨过本人承担80%的责任,5名被告承担20%的责任。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关于责任性质及承担方式,原告方认为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主审法官认为,连带责任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才能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杨过的死亡与5名被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5名被告存在劝酒、强迫喝酒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法的行为,单纯的喝酒行为并不具有过错和违法性,不能认定5名被告存在共同侵权行为。5名被告因没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存在过失是其承担本次责任的主要原因,因不能证明5被告各自责任程度的大小,5名被告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60余万元,5名被告需承担原告损失的20%,即12万余元。法院判决,5名被告须分别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万余元。(瑞金法院 方际雄)fLL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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