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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朋友圈电子数据 可做刑案证据

 时间:2016-09-30 13:03:55编辑:文曦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作为电子数据,有权被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

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eeQ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规定强调,检察院、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电子证据,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eeQ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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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 http://news.xianzhaiwang.cn/toutiao/430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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