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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制度改革:未经判决不得定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环节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检方核查排除非法证据
《意见》共21条,强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杜绝疑罪从有等错误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指出,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不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刘静坤认为,冤假错案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致命性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防范冤假错案。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近年来陆续平反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暴露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有罪推定思维定式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忽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庭审虚化,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忽视律师辩护意见,使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法外因素影响程序运作,领导意志、社会舆论干预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非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卞建林认为,改革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能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的样态。
焦点
如何防范刑讯逼供?
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指出,从近年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看,往往都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
对此《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讯问制度,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认为,上述规定在侦查环节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非法取证等问题。他介绍,通过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重要的取证方式,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设置和使用管理,基层一线的办案所队普遍完成功能区改造,并配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通过对有关侦查活动过程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固定和还原侦查机关侦办重大案件时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促使办案人员规范取证。
如何防止案件“带病”入庭?
“防火墙”包括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指出,事实上,中外错案研究表明,侦查活动犯下的错误,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活动来予以弥补,诸多刑事错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
因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法庭,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意见》设置了多道“防火墙”,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意见》还加强了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过滤功能。张相军提到,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存有抵触情绪,草率应付或以情况说明代替补充侦查等消极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引导和说理不够,导致侦查人员对补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不明确。对此,《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检察院说明理由。
张相军指出,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发挥审前过滤功能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的重要一环,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既存在一诉了之、勉强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影响了不起诉功能作用的发挥,又因立法缺失、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协调,导致当前实践中撤回起诉权行使存在随意和混乱等问题。对此,《意见》明确,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
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指出,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理,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庭审流于形式,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导致侦查机关满足于破案抓人,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
他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其核心要义是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检察院决定,而是由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
刑诉制度改革:未经判决不得定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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