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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在宿舍意外身亡,关于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3)

 时间:2016-06-28 12:30:39编辑:来源:news.xianzhaiwang.cn

120急救医生赶到小李宿舍,发现小李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刚刚出生的婴儿也未存活。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关于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标准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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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一.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 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反之,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列举了学校履行了管理、保护职责以后,对于因其它原因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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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故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7Sh鄂东网|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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